和平路和平东村21号楼门口的公共车棚民生保障工程,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财产。怎么可以私自占有?私拉乱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规定,楼前面积属于业主公有资源。请问是哪个部门赋予的权利可以将全体业主共有车棚的民生保障工程,将其产权归属个人?如果产权归属他个人?为何上次联合执法将其他霸占的车棚拆除?按照产权可以归属个人。那么人人都可以将公共面积占为己有。我是不是也可以私自占有?那上次联合执法的意义又何在了?到底问题出在哪里?希望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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