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禁止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设置任何障碍物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郑州市第二外国语中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擅自在新安路北侧的人行道设置大量围挡、铁栏杆,严重危害道路通畅与安全。非机动车进入路北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必须经过铁栏杆的夹缝之间(仅有30多厘米),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极易受伤,本人和朋友今日在这里已经被铁栏杆碰伤。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上街区城市管理局、上街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本案,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郑州市第二外国语中学立即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如果确有必要在学校门口设置铁栏杆的,应该依法呈报上街区城市管理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铁栏杆必须设置在学校门口的路灯灯杆以北区域,坚决禁止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设置任何障碍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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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街区教体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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