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减速丘 荥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了《橡胶减速丘》(GA/T 487-202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A/T 488-2020)、《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GA/T 961-2020)3项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该行业标准提出的几种不宜设置减速丘的情形中,明确提出非机动车道不宜设置减速丘。 多年以来,中原西路、织机路交叉口以西的道路上存在若干减速丘,主要分布在三禾集团、郑州煤机综机有限公司门前的非机动车道,剧烈震荡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严重的健康与安全威胁。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下列事实: 1、这些减速丘的设置者是否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如果这些减速丘属于非法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这些减速丘可以设置,那么是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在自己门前道路上设置减速丘?结果必然是各条道路上出现成千上万个减速丘,道路的通行功能将趋近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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