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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对农委行政执法应当加强指导、协调、监督(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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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9 17:39: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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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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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对农委行政执法应当加强指导、协调、监督
荥阳市司法局: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秸秆禁烧、农业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处理机制。由此可知,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属于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秸秆禁烧、农业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应当履行农业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
    在乔楼镇陈沟村陈西组南侧农业生产活动大气污染案件中,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居然同时实施行政执法职权,导致农业领域行政执法出现行政检查职权、行政处罚职权人为割裂,职权交叉、多头执法、推诿扯皮等严重问题,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只管行政检查,却将行政处罚职权推卸给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荥阳市司法局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否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
    2、对于荥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活动大气污染案件,到底由哪个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3、鉴于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的行政执法能力严重不足、行政执法效能低下,荥阳市司法局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对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指导、协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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