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影响行政执法效能
荥阳市司法局: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于荥阳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认为“农委无行政执法权,建议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负责办理”,由此可以推定,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已经严重影响行政执法效能。
荥阳市司法局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秸秆禁烧、农业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应当如何理解?
对于荥阳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哪个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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