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24年3月27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工种为前厅服务人员,前期谈好5000底薪,过几天后又借口表现不好,进行调薪,底薪为4600,申请人也已同意,在4月10号当天与经理产生摩擦,经理开口说出想干干,不想干走等言语,刺激到申请人,在工作结束后,告知经理不去了,被告知这10天没有工资属于自动离职,申请人表示就算没有工资也不愿意继续工作,经过一番协调要求,申请人回到岗位工作,申请人也同意并提出月底离职的要求,也同意了申请人的要求,在月底时又不批准申请人的离职,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呈现出不讲理的状态,说不让申请人走,并且说离职没有工资,这个企业在设定一些极其不合理的规矩,逼得员工自理,从而获得廉价劳动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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