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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自行通过网络发布公告(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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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6 20:28: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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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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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自行通过网络发布公告
荥阳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逐级上报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法制网站公告作废,公告期60日。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应当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公告作废,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同意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因此公告作废的责任单位应当是郑州市司法局。但是荥阳市存在县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发布公告。
     荥阳市司法局应当对全市所有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各行政执法主体出现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不得自行通过网络发布公告,应当经荥阳市司法局初审同意后报郑州市司法局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由郑州市司法局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法制网站公告作废,公告期60日。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在荥阳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郑州市司法局发布的公告。


关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遗失的公告(汜水镇人民政府)




    关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遗失的公告(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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