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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乱答复就是公开藐视法律和人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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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4 17:34: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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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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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乱答复就是公开藐视法律和人民
荥阳市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2016年3月1日印发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县 (市、区)、乡 (镇、办事处)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2017年完成扫尾工作。在完成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完善合同、颁发经营权证书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农户要求公证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集中统一办理公证。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由县级政府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委负责政策研究、工作督查、宣传培训、业务指导,做好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
   2016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2017年完成扫尾工作,七年多时间过去了,索河街道槐树洼村的群众始终没有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不知道哪个单位通过郑州市市长信箱答复称:2017-2018年槐树洼村按照市里统一部署开展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专业技术公司对全村各组承包地重新实地测量,面积达到5100多亩,较确权之前的全村承包地3744亩增幅过多(因1983年第一次开展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大部分地块儿地理条件极差,当时测量时刨去了不少荒头儿),所以棚架在村委不予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必须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以上这段答复,是否属于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依法依规作出的答复意见?
     2、“棚架在村委不予发放”,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涵义?
     3、群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早已经过荥阳市人民政府制作完毕,最终由槐树洼村委会决定扣押不向群众发放呢?还是经过荥阳市人民政府决定,槐树洼村的情况不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范围,因此并没有制作任何槐树洼村群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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