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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将该信件强行转交被检举、揭发的单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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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8 10:13: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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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政府: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本人通过河南省信访局提交了“索河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信件,2024年6月7日,河南省信访局转送郑州市信访局,郑州市信访局转送荥阳市信访局。2024年6月11日,本人通过河南省信访局、郑州市长信箱等多种途径向荥阳市信访局提出警示告诫,呼吁荥阳市信访局应当立即转送荥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不得转送或抄送被检举、揭发的单位(索河街道办事处)。
       但是荥阳市信访局完全不顾群众的呼声,恣意违反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于2024年6月13日、2024年6月17日,两次将该信件强行转交被检举、揭发的单位(索河街道办事处),荥阳市信访局的违法行为已经昭然于天下。
      鉴于荥阳市信访局知法犯法、毫无行政伦理,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下列处理措施:
      一、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于荥阳市信访局局长、副局长立即免职,同时给与处分。
      二、荥阳市人民政府作为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当直接受理、办理“索河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信访事项。






附件


荥阳市人民政府:
    根据调研发现,多年以来,槐树洼村拒绝贯彻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未能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未能多分一人份。索河街道办事处对此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民委员会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责令索河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贯彻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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