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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索河街道基层干部法治培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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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16:37: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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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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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开展索河街道基层干部法治培训
荥阳市司法局: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规定,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推动全体公民树立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重点抓好“关键少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尊法守法习惯,进一步完善政府、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学习宣传。加强基层组织负责人学法用法工作,开展村(社区)“两委”干部法治培训。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和从业人员法治教育,促进依法诚信经营管理。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加强农民工法治教育。根据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老年人、退役军人等群体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把公民法治素养的基本要求融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
     多年以来,索河街道所属村尤其是槐树洼村“两委”干部不学法不用法,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严重缺失,非法扣押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拒绝贯彻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未能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未能多分一人份。
    荥阳市司法局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立即组织开展索河街道基层干部法治培训,参加人员为索河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二、法治培训的重点是打消村组两级干部的错误认识。
    部分村组干部误认为村民自治就是“村、小组的规定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在村、小组是否执行,由他们说了算国家管不了村组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部分村组干部误认为“老百姓选我们当干部,我们本身还是老农民,不是中共党员,纪委也管不了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进行监察。村(社区)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有权对村(社区)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给予政务处分,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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