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对违法行政行为应当纠正
荥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基于现有的法律依据,即“法无授权不可为”。除了“有法可依”之外,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还必须是明确具体的。因为只有这样,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明确知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从而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权利救济。作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必须是明确具体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明确知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涉及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也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权利救济。为此,适用法律正确也即行政行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准确,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适用到具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时,如果有多个条、款、项、目的,应当引用到具体的条、款、项、目。反之,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是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应当符合适用法律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机构,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2017年擅自将槐树洼村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给槐树洼村民委员会,进而导致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扣押证书多年,承包方(农户)始终得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拒不向承包方告知相关情况,明显构成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政行为。
依照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或者所属部门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有权亦有职责加以纠正。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纠正错误,立即将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扣押多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部收回,由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直接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在槐树洼社区门口集中发放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之后,群众可以直接到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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