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公职人员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荥阳市纪委监委:
多年以来,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和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的公职人员严重违法,恣意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荥阳市纪委监委应当对索河街道办事处和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的公职人员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一、索河街道办事处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
1、拒不履行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责令改正职责
多年以来,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存在拒绝贯彻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恣意侵害独生子女家庭权利,扣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拒不发放给群众、拒不向本集体全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不公开、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不规范等大量违法行为, 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属于“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既然索河街道办事处全面管理槐树洼村的一切事务,自然应当履行责令改正的职责。
但是索河街道办事处及其公职人员从未履行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责令改正职责,构成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行为。
2、索河街道办事处拖欠槐树洼村群众拆迁安置过渡费
2018年夏季,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行征收槐树洼村二十个村民小组的房屋、宅基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甲方为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加盖有该行政机关印章。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实行期房安置的,由群众自行过渡。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每户低于4人的,按4人计算,过渡期为36个月,逾期按此标准双倍发放过渡费。但是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拒不向群众支付过渡费,过渡费已经拖欠多年。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槐树洼村群众一方是债权人,索河街道办事处是债务人,债务人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过渡费,而且从未向群众做出任何通知说明。
二、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及其公职人员存在的违法行为
1.拒绝贯彻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恣意侵害独生子女家庭权利
多年以来,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拒绝贯彻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未能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未能多分一人份。
2、扣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拒不发放给群众
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滥用权力,非法扣押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坚决不向群众发放。
3、拒不向本集体全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多年以来,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办法》、《郑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未能定期按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财产的状况,拒不接受成员监督,导致广大群众误认为“村里可能没有钱,所以群众也得不到什么权益”。实际上,近年来,槐树洼村大力引进房地产公司进行商品房(包括别墅)开发项目,引进其他企业进行土地流转发展多种经营,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还直接出资30万元设立荥阳市万山众鑫劳务有限公司等企业,农村集体资产必然大幅增长。
4、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不公开
槐树洼村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主要由村干部大包大揽、暗箱作业,未能严格贯彻执行《荥阳市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广大群众不知道确认成员的时点和确认标准,各户没有根据确认成员的标准申报家庭成员数量,初步核定结果没有接受群众评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没有经农户签字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没有向全体成员公开。
5、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不规范
2017年,荥阳市槐树洼村全体农户与村民委员会订立土地流转委托协议,协议期限为30年,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保证受让方每年向农户支付流转费,流转费(租金)为每年每亩1600斤粮食,其中玉米800斤,小麦800斤,折合为人民币结算。该协议生效以后不久,土地流转费即停止支付。广大村民的房屋于2018年秋季被索河街道办事处拆除,导致广大村民四处漂泊、居无定所,原有的农具、耕牛、农用车辆已变卖或废弃,根本没有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农户的农业综合补贴也全面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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