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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村民小组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滥用职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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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5 16:38: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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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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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近年来,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荥阳市各村全部成立了集体经济组织,称为“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但是在村民小组并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荥阳市大多数农村集体土地是由各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荥阳市仅仅在村级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质就是把各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擅自扩大到全村村民公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行政机关涉嫌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行为。      
       荥阳市农业农村局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荥阳市人民政府为什么强行禁止各村民小组成立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是否能够积极推进全市各村民小组成立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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