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几千亩,行政处罚决定书坚决不公开,这就是公然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事后公开的事项包括:(1)行政许可决定信息;(2)行政处罚决定信息;(3)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信息;(4)“双随机”抽查结果;(5)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资源系统要依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加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督促检查,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
2、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道234项目(2020年11月27日)、焦作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陇海西路项目(2021年12月15日)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什么拒不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3、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本行政机关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不需要主动在政府网站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主动公开。
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面积2790.26亩、焦作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面积1376.29亩,违法情节极其严重,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你机关认为这不属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到底非法占地多少亩,你机关认为属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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