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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部分由养老金支付合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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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9 17:03: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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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八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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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 胡国强 男 1952年生 户籍:管城区十八里河镇东吴河村419号,我儿子 胡玮 男 1980年生,户籍地址:经五路30号院2号楼19号,现住公租房 地址:文化北路36号4号楼2单元1004,母亲2002年因病去世。他从小患有癫痫病,自中专毕业后由于疾病的原因始终未找到工作。大约2008年左右,当时由于每月需要服用的药物开销较大(约600余元),我找到了经八路办事处反映了情况,办事处的人员很同情,表示可以为胡玮办理低保。从那时起胡玮就享受了低保待遇,但由于疾病的原因也始终没有工作,除了低保外没有任何收入。但是在2023年审批低保资料时,说胡玮名下有个基金帐户,不符合低保标准,然后就停发了胡玮的低保金。半年以后我在豫事办反映了情况,办事处和社区的人找到我协商说给胡玮重新办理低保,给胡玮的低保金为250元,要我签个协议每月我个人给胡玮500元。直到现在还是这样做的。我认为是非常不合理的,我的再婚妻子是农村的,没有退休金,我的退休金是全家唯一稳定收入,这样一来,我的生活会有较大影响。

此信息来自: 金水区民政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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