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不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责
荥阳市公安局:
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调查认定,槐树洼村民荣小荣(1989年在荥阳市广武镇丁楼村丧偶)1990年与蔡遂山结婚,女方带来一女孩,1971年出生。 荣小荣于2014年9月27日去世。蔡遂山本人于2016年申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按照要求其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婚育史、婚育史调查等材料,根据当时提供的资料,按照申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程序,个人写申请报村里、村工作人员走访调查审核后报街道、街道统一整理初审后上报上级部门审核符合享受政策后,在村公示栏公示。接到群众反映蔡遂山违规领取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后,索河街道办事处及槐树洼村委积极核实其信息:蔡遂山配偶荣小荣与前夫育有4个孩子,荣小荣与蔡遂山结婚时只带来一个女儿,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前来申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时,自述只有一个子女,隐瞒其配偶和前夫还育有其他三个子女的情况。蔡遂山申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时,故意隐瞒其配偶和前夫还育有其他三个孩子(一直留在前夫家)的事实,现已落实其不符合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于2024年退出蔡遂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并及时清算追缴2016年至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索河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8月6日将蔡遂山2016年至2023年发放的农村奖励扶助共计8960元追回,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根据以上情况,在该骗取财政资金案件中,只有蔡遂山一人实施诈骗行为,所有公职人员均为合法履职行为,不存在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蔡遂山的诈骗总额为8960元,符合河南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构成诈骗罪。该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是国家,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该诈骗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是国家,作为国家代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索河街道办事处、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荥阳市财政局等国家行政机关漠视国家利益受损的事实,拒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荥阳市公安局应当立案侦查,依法向索河街道办事处、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荥阳市财政局等国家行政机关调取犯罪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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