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步骤依法依规按流程进行了吗?
荥阳市人民政府:
蔡遂山,男,户籍地为荥阳市索河街道槐树洼村,其配偶原为荥阳市广武镇居民,生育多个子女,约1991年与蔡遂山再婚,再婚之后并未生育,蔡遂山及配偶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不知道通过哪些手段取得奖励扶助资金领取资格,已经领取奖励扶助资金多年。近期,索河街道办事处已经确认蔡遂山构成以虚报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违法行为。
索河街道办事处答复,、蔡*山申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时,故意隐瞒其配偶和前夫还育有其他三个孩子(一直留在前夫家)的事实,现经落实其不符合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于2024年8月停止蔡*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积极清算追缴2016年至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并上缴国库。2016年按照当时申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程序,个人写申请报村里、村工作人员走访调查审核后报街道、街道统一整理初审后上报上级部门审核,符合享受政策,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工作人员均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步骤依法依规按流程进行,不存在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情况。2016年大数据没有进行比对,由于当时工作环境横向信息共享受限,导致蔡*山隐瞒其情况后没有比对出其真实子女情况。接到群众反映后,索河街道办事处开会部署,积极排查,要求各村、社区对享受奖励扶助政策人员进一步审核资格,有身份存疑的积极通过大数据与有关部门比对,多种渠道进行身份验证,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按照这个解释,无论是槐树洼村民委员会还是索河街道办事处的公职人员,均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步骤依法依规按流程进行,不存在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情况。这些公职人员可以被评选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了。事实是什么呢?
2006年10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实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二)从严把握政策,务求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三)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四)资格确认以县、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为主,必须严格把关,责任到人。资格确认的基本要求和时间进度是: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一) 调查摸底1、调查摸底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使其家喻户晓;2、县级人口计生委组织所辖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和村级计生专干逐村逐户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3、时间进度:当年1月31日前完成。(二)本人申请1、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此项工作在当年1月31日前完成。(三)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1、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村(居)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年龄较大的村(居)民代表。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张榜公示十天以上。3、新增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年审退出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4、村级审议的内容包括:①是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条件;②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意见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5、此项工作在当年2月28日前完成。(四)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1、由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包括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和《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2、初审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以上。3、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 在经审核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审核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4、对经过年审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经对象本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年审退出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报告单》一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5、此项工作在当年3月31日前完成。(五)县级审核确认公布1、当年4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并以文件、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予以公布。2、当年5月1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报告单》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报地(市、州)和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备审。3、当年5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经确认具备奖励扶助资格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六)地(市、州)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和汇审1、当年5月20日前,地(市、州)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花名册》、《报告单》及《汇总表》,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2、当年5月25日前,地(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县(市、区)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进行汇审,并将《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报送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七)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1、当年5月20日前,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花名册》、《报告单》及《汇总表》,组织力量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①资格确认的程序是否完备;②当年进入和上年退出的人群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③资格确认的准确性。2、5月31日前,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地(市、州)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进行汇总,并将《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八)确认回访1、当年7月30日以前,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经国家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对申报不符合条件和退出的对象,上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2、对符合本年度奖励扶助条件,因故未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要做好解释工作,告之下一年度再行确认。
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蔡遂山本人于2016年申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是否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是否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是否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
2、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有哪些?是否属于具有代表性的村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年龄较大的村(居)民代表?
3、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是否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4、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是否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包括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是否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是否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和《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
5、初审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是否在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6、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是否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 在经审核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如果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索河街道办事处没有严格执行以上程序,足以证明公职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消极不作为的职务违法行为,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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