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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即指令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大队办理本案(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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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1 10:48: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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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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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即指令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大队办理本案
                                                       ---关于蔡遂山骗取财政资金构成诈骗罪的意见
荥阳市公安局:
       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调查认定,槐树洼村民荣小荣(1989年在荥阳市广武镇丁楼村丧偶)1990年与蔡遂山结婚,女方带来一女孩,1971年出生。 荣小荣于2014年9月27日去世。蔡遂山本人于2016年申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按照要求其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婚育史、婚育史调查等材料,根据当时提供的资料,按照申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程序,个人写申请报村里、村工作人员走访调查审核后报街道、街道统一整理初审后上报上级部门审核符合享受政策后,在村公示栏公示。接到群众反映蔡遂山违规领取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后,索河街道办事处及槐树洼村委积极核实其信息:蔡遂山配偶荣小荣与前夫育有4个孩子,荣小荣与蔡遂山结婚时只带来一个女儿,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前来申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时,自述只有一个子女,隐瞒其配偶和前夫还育有其他三个子女的情况。蔡遂山申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时,故意隐瞒其配偶和前夫还育有其他三个孩子(一直留在前夫家)的事实,现已落实其不符合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于2024年退出蔡遂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并及时清算追缴2016年至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索河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8月6日将蔡遂山2016年至2023年发放的农村奖励扶助共计8960元追回,并上缴国库。
     2024年8月16日,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民警对蔡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蔡某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手续时,没有告知工作人员其妻子荣某还有二女一子的事实,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条件不清楚,自认为其和荣某共同抚养一个女儿就是独生子女,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蔡遂山骗取财政资金构成诈骗罪,具体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非常广泛,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由于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实施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在不同领域的诈骗行为又有不同的特点。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就决定了只有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时,其行为才可能构成诈骗罪。
蔡遂山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于财政资金的所有权,诈骗总金额为8960元,符合河南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实行方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抽象形式:(1)虚构事实,即行为人编造本不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2)隐瞒真相,即行为人故意隐瞒全部或部分事实,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判断,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蔡遂山采取的是隐瞒真相方式,故意隐瞒其配偶生育四个子女的事实,谎称生育一个子女,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判断,为其审核通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从而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
        三、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决意骗取。
       蔡遂山对于诈欺行为可能使国家工作人员陷于错误,从而处分、交付国家财政资金,自己取得对国家财政资金的占有积极追求。
       在现代社会,资讯极度发达,作为具有初等教育程度的公民,对于什么是“独生子女”不可能产生错误认知,“独生子女”仅仅从字面意思理解也非常明确,“独生子女”是指夫妻仅仅生育了一个子女。蔡遂山的配偶生育四个子女,无论其如何狡辩,也不可能误认为属于“独生子女”家庭。
        此外还有一个重大疑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自2006年已经开始实施,如果蔡遂山确信自己属于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在配偶荣小荣在世期间积极申请奖励扶助,为什么要等到荣小荣去世以后二年才去申请呢?因为荣小荣在世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询问生育几个子女,她很可能如实陈述,这样蔡遂山就无法实现诈骗国家财政资金的犯罪目的。等到荣小荣去世以后二年才去申请,他认为这属于“死无对证”,有利于他故意隐瞒真相骗取奖励扶助对象资格,进而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五、诈骗优抚款,可以酌情从严惩处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西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属于优抚款,可以酌情从严惩处。
       六、处理建议
       鉴于蔡遂山诈骗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荥阳市公安局索河派出所不具有侦办能力,荥阳市公安局应当立即指令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大队办理本案,索河公安派出所将初步取得的证据移交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大队,由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大队进一步强化案件侦办工作力度。
       如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应当由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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