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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包村(社区)干部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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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1 10:50: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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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河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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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包村(社区)干部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导致基层治理出现大量问题得不到解决荥阳市人民政府:
    索河街道办事处实行干部包村工作机制,就是安排一名干部分包若干个村(社区),包村干部对于村两委的各项工作享有提议权、讨论权、核准权、备案权、奖惩权等权力,但是对于包村(社区)干部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导致基层治理出现大量问题得不到解决,尤其是槐树洼村。
     一、街道办事处主任依法履行对各村(社区)监督指导的第一责任人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荥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市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索河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人民政府,其地位相当于荥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街道办事处主任作为行政首长,依法履行对各村(社区)监督指导的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禁止将所有权力授予包村干部
    索河街道办事处实行包村干部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协助主任履行对各村(社区)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禁止将所有权力授予包村干部,街道办事处主任必须保留重大问题的处理权限。
   《公务员回避规定》要求,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一)考试录用、聘任、调任、领导职务与职级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转任、出国(境)审批;(二)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仲裁、案件侦办、审判、检察、信访举报处理;(三)税费稽征、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公务员执行第十三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务员公务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及时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二)所在机关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三)对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包村干部经常与村两委干部接触,而且包村干部的考核任免与村两委工作密切绑定,在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三、整改措施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索河街道办事处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召开包村(社区)干部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主任依法履行对各村(社区)监督指导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包村(社区)干部并非“全权代表”,在处理职权范围外的公务时,必须呈报索河街道办事处主任处理,不得越权、越位。
   (二)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规定,对于涉及所分包村(社区)两委干部的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等公务,包村干部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对于群众举报村(社区)两委干部违纪违法犯罪的信件,应当及时移交中共荥阳市索河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监察办公室)负责调查、处理、回复,包村(社区)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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