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司法局应当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职责
郑州市司法局:
郑政【2021】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服务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的意见》存在明显违法的内容,群众要求郑州市司法局应当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服务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的意见》的建议,(十)应当修订为,分类处置土地违法行为,对存量违法用地且需补办用地手续的政府投资类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依据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作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新增的违法用地,按照“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的原则主动介入,及时了解项目违法情况,制止违法行为并向各级政府报告,主动辅导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完善用地手续,尽快消除违法状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司法局答复,《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41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如反映人认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服务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的意见》(郑政〔2021〕7号)存在内容违法,建议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并由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同时,市司法局已将反映人反映的两起涉嫌违法用地情况反馈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由该局了解核实。
《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是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一)指导各制定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审查向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五)审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异议申请。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但根据上级规定由实施部门负责清理的除外。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清理的,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部门负责清理的,清理结果应当在公布或者形成之日起5日内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征求意见、听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或者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公布施行的;(四)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将解读材料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公布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年度文件目录的; (六)拒不执行备案审查机关处理决定或者处理意见的;(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审查建议逾期未处理的;(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郑州市司法局应当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郑州市司法局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否将郑政【2021】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服务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的意见》纳入清理范围?
2、郑州市司法局如何履行公民对郑政【2021】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服务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的意见》异议申请的审查处理职责?
3、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郑政【2021】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服务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的意见》,郑州市司法局作为同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是否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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