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我提出了新的问题,而且是第一次提出
荥阳市人民政府:
对于蔡遂山骗取财政资金8960元案,本人多次向荥阳市财政局举报,要求依法作出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荥阳市财政局答复,反映人多渠道多次反映同一问题,此案件已多次回复,前期已做出处理和详细说明,财政局无权对当事人做出强制措施,反映人若有异议,请至公安机关报案。
既然是这样,说明荥阳市财政局认定蔡遂山骗取财政资金8960元案是“合法”的,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那我不再询问蔡遂山案,荥阳市财政局应当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对于其他公民(蔡遂山除外)、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行为,荥阳市财政局是否一律不予行政处罚?
请人民公仆看清楚问题,不要再用”反映人多渠道多次反映同一问题,此案件已多次回复,前期已做出处理和详细说明,财政局无权对当事人做出强制措施,反映人若有异议,请至公安机关报案”。
这次我提出了新的问题,而且是第一次提出,绝不是“多渠道多次反映同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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