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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以较低职务骗取较高职务的财政补贴工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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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3 07:43: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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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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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不得以较低职务骗取较高职务的工资
荥阳市人民政府:
      村两委工作人员的工资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相关部门必须对所有领取对象进行认真审核,任何人不得以较低职务骗取较高职务的工资,否则必然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流失。
        一、存在问题
      索河街道城关村包括本部、南部槐树洼片区两部分,城关村“两委”包括中共城关村委员会、城关村村民委员会,南部槐树洼片区未设立村“两委”,仅设立槐树洼管区党支部,田志杰被城关村党委任命为城关村槐树洼管区党支部书记。
      田志杰的地位低于城关村党委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高于党小组组长、村民小组组长,相当于城关村“两委”的副职,但是索河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对其偏爱有加,罔顾事实、徇私舞弊,以村“两委”一肩挑人员(党支部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补贴标准为其核定工资,每月约3000元,因此田志杰存在“以较低职务领取较高职务的补贴”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问题。
       二、整改建议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荥阳市财政局、荥阳市审计局对田志杰的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问题进行调查,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索河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田志杰的工资标准进行重新核定,其工资标准应当与城关村两委”的副职保持一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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