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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资源规划局官商勾结的情况反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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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10-4 09:27: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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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小时:44分钟

以下是写给自然规划局的投诉燕凤小区业主对该局行政许可的反映意见

郑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贵局924日在福元路41号院燕凤小区贴出的告知书,业主对此反映强烈:

一,关于燕凤小区内争议土地案件的根源

1,贵局存在严重的官商勾结,暗箱操作问题,

主要事实和证据是:

贵局的工作人员,在原开发商兴豫公司与盛和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前的20033月,此兴豫公司的(19980674号土地证,已经被国土局注销,贵局对此应该明知。

2,贵局在盛和公司不能向贵局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违规,提前给盛和公司颁发了(20030597号土地使用许可证,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3,在小区业主与盛和公司在法院的多次诉讼过程中,贵局牛坤处长代表贵局,坚定的站在盛和公司的立场上,反对法院撤销贵局违法颁发给盛和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

4,此后盛和公司将协议中的(19980674号土地证,单方面手写修改为(20030364号土地证,此单方面修改协议行为,2022年被省高院(2022)豫行申 465 号裁定书裁定为无效,并且认定“郑州市自然和规划局做出被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无不当”。

5,贵局至今为止,不予撤销颁发给盛和公司的(2003)年413号用地许可批复文件,等同于留给了开发商盛和公司以可乘之机。

以上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

盛和公司已经失去了向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土地过户,修改规划的主体资格。也足以证明,开发商盛和公司之所以嚣张,没完没了的侵害燕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与贵局存在的官商勾结,暗箱操作行为密不可分。

二,贵局不予盛和公司行政许可事实和法律依据

1该企业与河南兴豫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36 28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在协议签订前的20033月,此兴豫公司的(19980674号土地证,已经被国土局注销,此后,该企业单方修改协议,违法 将(19980674号土地证,单方面手写修改为(20030364号土地证,此单方面修改协议行为,2022已经被省高院(2022)豫行申 465 号再审裁定为无效,并且认定“郑州市自然和规划局做出被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无不当”。

2,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该企业与兴豫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为无效协议。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3该企业与兴豫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侵害了福元路41号院燕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4,该企业的0597号涉案土地证,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被河南省建设厅依法撤销。其向贵局的用地许可证申请,已经成为了无源之水。

5,该小区内地块原规划的是小区的中心花园,托幼所,热交换站和垃圾站,占地面积共3787.3平方米。且该(1994)第350号建设规划许可证确认的小区规划图序号7显示:托幼所占地面积仅523平方米,垃圾站和热交换站仅219.2平方米,且托幼所,垃圾站和交换站的土地,在两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前,已经被兴豫公司改建为小区汽车停车场和自行车棚,仅剩下了小区中心花园的土地。因此已经不存在兴豫公司在燕凤小区的任何留置土地。

6,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该企业在与燕凤小区的多次诉讼过程中,业主多次要该求该企业出具支付转让土地的对价证据(银行付款证据和发票),该企业至今不能提供。以证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出让金。

7,该企业是被最高法院点名的失信企业,其采用弄虚作假的欺骗手段,骗取的金水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的在燕凤小区的用地行政许可,已经被郑州市中级法院2024)豫01 行终302判决撤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局没有任何权利,给与该企业颁发用地行政许可。

郑州市福元路41号院

燕凤小区监事会

200410  3

  

附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摘件

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73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改变规划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建设部

  建住房[2002]123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

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22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已于1992年11月6日经第1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

.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19944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527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持有其产权证明;

    (三)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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