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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落实薪酬待遇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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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0 11:49: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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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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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落实薪酬待遇保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事关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事关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事关巩固党的长期执政根基,对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人员范围。本意见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市地级或县级统一组织招聘,街道(乡镇)集中管理,社区统筹使用。规范相关部门(单位)多头设岗招聘行为,此前招聘的在社区工作的网格员等专职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公开招聘规定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县级层面统筹原招聘部门(单位)相关人员经费予以保障。落实薪酬待遇保障。市地级或县级层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参照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科学设定社区工作者薪酬构成和岗位等级薪酬标准,定期动态调整。除具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外,原则上由街道(乡镇)与社区工作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参与完成重大任务、抗击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的一线社区工作者,可按规定给予适当工作补助。强化组织实施。坚持和加强党对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领导,把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各级党委要建立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协调,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指导推动,政法、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完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各项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省级层面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指导,市地级和县级层面抓好相关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推动社区工作者选得优、留得住、干得好。地方各级政府结合基层治理和经济发展实际,将社区工作者相关经费依法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
    荥阳市委组织部、荥阳市社会工作部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各街道(乡镇)是否与社区工作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2、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专职工作人员是否确定为社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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