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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机构敷衍塞责、欺上瞒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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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09:42: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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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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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机构敷衍塞责、欺上瞒下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本人向河南省郑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报告,国道234线在河南省荥阳市槐树洼村设置有交叉口,该路口虽然启用了交通信号灯,但是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频发,尤其是货运车辆高速闯红灯屡见不鲜,这些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极强的违法恶意,因为他们故意拆除或遮蔽车辆号牌。从行政监管方面来说,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起到加剧违法行为的关键作用,既没有在路口派出交通警察进行现场执法,也没有启用视频监控设备实施非现场执法。弱势人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身边经常出现机动车擦肩而过,弱势人群处于更加弱势、极其危险的困境。
2023年11月7日,郑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答复,接到反映后,第一时间安排民警到现场实地勘查,尽快安装监控设备实施非现场执法,在此期间大队将派民警多到该路段进行巡逻,如发现有违法行为,严格进行处罚。
将近一年时间过去了,该交叉口仍然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实施非现场执法,货运车辆高速闯红灯违法行为极其普遍,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面临极大威胁,公职人员漠视群众利益、消极不作为引发群众的极度不满。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荥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即为国道234线槐树洼村交叉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施非现场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2024年10月16日 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机构答复,建设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需要向上级部门递交评估报告,综合分析研判该路段是否符合建设条件,待上级部门审批通过之后,到时会向社会进行公示才能进行启用。目前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会对该路段加强巡逻,对出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大货车进行现场处罚。
这个答复明显是敷衍塞责、欺上瞒下:
     1、分析研判是否需要安装交通安全执法设施的责任主体是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机构
    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机构作为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单位,对于道路上是否需要增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执法设备,具有专业判断能力与权限,不需要“上级部门”分析研判、审批,因为荥阳市公安局局长、荥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并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专业判断能力。
     2、虚假承诺、欺上瞒下
    2023年11月7日,郑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答复,接到反映后,第一时间安排民警到现场实地勘查,尽快安装监控设备实施非现场执法,在此期间大队将派民警多到该路段进行巡逻,如发现有违法行为,严格进行处罚。
    将近一年时间过去了,该交叉口仍然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实施非现场执法,货运车辆高速闯红灯违法行为极其普遍,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面临极大威胁,公职人员漠视群众利益、消极不作为引发群众的极度不满。
     荥阳市人民政府必须对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队长、副队长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勒令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会同荥阳市交通运输局立即为为国道234线槐树洼村交叉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施非现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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