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委会存在严重弄虚作假、欺压群众违法行径
荥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018年,荥阳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索河街道办事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了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利益,假借政府行为的名义,制定了槐树洼村征收安置补偿办法,欺骗槐树洼村群众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甲方是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委会,乙方是群众。安置补偿协议存在下列问题:
一、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甲方保证乙方按时入住,过渡费及时发放到位。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是过渡费的发放主体,近期经过群众反复质问,索河街道办事处被迫承认这个条款是虚假的,过渡费的发放主体是第三方企业。
在诱骗群众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索河街道办事处没有向广大群众告知“过渡费的发放主体是第三方企业”,过了六年才被迫承认说谎,明显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委会应当向群众承担赔偿责任。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委会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协议中只是规定“如果由于乙方责任致使甲方工程建设中断,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没有规定由于甲方责任致使工程建设中断,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按照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应当于2021年9月交付,截至目前延迟三年多仍然没有交付,工程建设中断的责任完全在甲方,群众作为乙方没有任何责任,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委会应当向群众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处理建议
鉴于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委会存在的严重弄虚作假、欺压群众违法行径,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对索河街道办事处原主任雷华文、现主任王国锋,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法重新任命索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二)对槐树洼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田志杰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责令辞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等一切职务。
(三)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直接废除索河街道办事处2018年制定的槐树洼村征收安置补偿办法,按照乔楼镇的标准重新制定《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由荥阳市人民政府直接向群众支付各项补偿费、过渡费,同时给群众免费提供安置房。
(四)责令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委会向群众承担赔偿责任,2024年12月31日之前应当向群众交付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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