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植物妨碍公共交通,持续多年不予处理
荥阳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绿地、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四)铁路、河渠、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绿化植物妨碍公共交通的,园林绿化管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绿地和绿地外树木的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和树木、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居住区内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市)、区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四)临街单位、居住区、门店负责其门前自建绿化的养护。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和树木养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塔山路(万山路集贸市场东口以北,聚梧桐购物中心以南)两侧的人行道几乎被树木、植物完全覆盖,导致群众难以行走。这些植物枝条很长,能够触碰到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右手、脸部,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构成严重威胁。
荥阳市人民政府起初将该问题转派到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园林中心表示不归其管理,归属地管理,其可以给予技术指导,目前将继续协调属地和园林中心调查
此后多次将该问题转派至乔楼镇人民政府,乔楼镇人民政府根本无力解决,只能虚假应付。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荥阳市人民政府是否通过书面文件指定乔楼镇人民政府作为园林绿化管养单位,承担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的养护责任?
2、如果荥阳市人民政府从未通过书面文件指定乔楼镇人民政府承担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的养护责任,原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现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为园林绿化管养单位,为什么拒不承担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的养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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