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措施
---荥阳市人民政府严重侵害全市2000多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群众要求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实事求是说明下列问题:1、是否完成槐树洼20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土地是否确认给20个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3、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否按“хх组农民集体”填写?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依据《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标准化操作规范的通知》(郑自然资文〔2020〕1号)文件,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五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九十八条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身份证明材料:(1)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存在的证明(原件);(2)法人身份证明和当选证(比对原件);(3)委托书(原件);(4)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比对原件);3.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综上所述村民小组不具备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资格。
这个答复严重违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上级文件规定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市(县)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市(县)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当覆盖到本行政区内全部集体土地。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三、处理意见
我国绝大多数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的界线存在,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只有极少数的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但是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公职人员对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一无所知,误认为“村民小组不具备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资格”,结果是荥阳市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全部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严重侵害了全市2000多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违法行为性质极其恶劣,造成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措施:
(一)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职人员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以书面方式移送郑州市监察委员会、荥阳市监察委员会严肃追究有关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派出督导组进驻荥阳市,责令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纠正错误,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将绝大多数农村集体土地确认给全市2000多个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农民集体”填写。及时收缴销毁发放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证书。
(三)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对荥阳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将案件详情印发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成各县市区以案促改、自查自纠,将绝大多数农村集体土地确认给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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