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信任,您反映的问题已知悉,现答复如下:经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即使房屋是毛坯房且未入住,业主仍需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贾庄社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索克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统一缴纳物业费,并经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对未在规定时间补缴物业费的,从集体经济收益和商业利益分配中足额扣除。作为该社区居民,上述决议对其具有约束力,贾庄社区依据此决议在应发放的生活补贴内扣除应缴纳物业费,并无不当。欢迎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