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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农业农村局应当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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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8 19:14: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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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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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农业农村局应当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措施

荥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4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请各地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其章程。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本社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本社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本社在固定的公开栏每季度〔月〕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随时公开集体重大经济事项。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财务公开资料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多年以来,槐树洼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负责人田志杰不顾社员的真实意愿,强行发放米、面、油等实物代替年度收益分配,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荥阳市农业农村局应当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措施:

  一、督促指导槐树洼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于2025年1月5日之前,及时公开2024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

  二、督促指导槐树洼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订2024年度收益分配方案。2024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乔楼镇人民政府、索河街道办事处共同备案。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为当年收益与上年未分配收益之和。本社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收益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二)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三)按持有本社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分红。

  三、槐树洼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2024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采取资金分配方式,不得发放米、面、油等实物。2024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为:非独生子女家庭,根据股权证载明的股东人数进行分配。独生子女家庭,根据股权证载明的股东人数,另外增加1人份进行分配。

  2024年10月,槐树洼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已经为老年人发放米、面、油等实物,如果年终继续发放米、面、油等实物,明显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如果槐树洼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负责人执意发放米、面、油等实物,应当统计汇总全体成员的真实意愿。同意接受米、面、油等实物的成员,合作社应当给予米、面、油等实物分配。拒绝接受米、面、油等实物的成员,合作社应当给予资金分配,每人分配的资金额度与米、面、油等实物的实际价值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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