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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树洼村剥夺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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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 18:03: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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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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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槐树洼村剥夺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
荥阳市人民政府:
    近日,槐树洼村制定了集体收益分配方案初稿,提出“以户为单位发放,每个独生子女户(户依公安部门颁发户口本为准)多分一人份,一户有多名持证独生子女对象也是多分一人份”。该方案初稿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剥夺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下列待遇: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由此可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法定凭证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不是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簿。
     二、整改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索河街道办事处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措施:
    (一)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依纪依法给予田志杰、宋金凤等公职人员处分,降低其村干部补贴标准。
    (二)组织槐树洼村干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保全体村干部熟悉国家法律规定。
    (三)责令槐树洼村立即纠正违法行为,集体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确保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以“独生子女家庭”为单位发放,法定凭证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坚决禁止依据户口簿作为认定独生子女家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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