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135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杨庄村村规民约严重破坏国家法制统一、侵犯公民权利 [复制链接]

Rank: 8Rank: 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1-8 15:47: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惠济区

等待时间

73小时:19分钟

   杨庄村村规民约严重破坏国家法制统一、侵犯公民权利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英才街、东风渠滨河路交叉口以东约300米,路南的人行道上设置有宣传栏,公开发布了杨庄村村规民约。这个所谓村规民约充满了违法、暴力、冷酷内容,例如“村委会有权将其驱逐出本村”、“有权停水、停电、停发福利”、“允许迁入户口,不得享受任何村民福利待遇”,严重破坏国家法制统一,严重侵犯公民权利,严重损害党群关系。

一、对于中国公民,不存在驱逐出境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我国是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了罪,除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接受我国的法律制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维护我们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决定是否判处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驱逐出境的权力,杨庄村村委会自行宣布“村委会有权将其驱逐出本村”,公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抗,这种行为与分裂国家、自立为王没有本质区别。

  二、停水、停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没有停止供水、供电的权力,杨庄村村委会自行宣布“村委会有权停水、停电”,公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抗,与分裂国家、自立为王没有本质区别。

三、停发福利,允许迁入户口,不得享受任何村民待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分配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等权利。

  杨庄村村委会自行宣布有权“停发福利、允许迁入户口,不得享受任何村民待遇”,公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抗,与分裂国家、自立为王没有本质区别。

    四、处理意见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惠济区纪委监委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对于杨庄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公职人员立案调查,依纪依法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责令杨庄村立即废除严重违法的所谓村规民约。如果需要重新制定村规民约,必须委托律师拟定村规民约草案,村规民约草案报惠济区司法局审核之后,才能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表决。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5-1-23 11:14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