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民生政策有关规定提高奖扶标准。前款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二)通报批评;(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根据群众举报,槐树洼村制定2025年春节集体福利分配方案,规定“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只能多分0.5人份”,严重违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具体情形如下:
一、法定的处理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严重违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构成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行为,给予下列处理:(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二)通报批评;(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中的“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应当由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作出。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应当由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书面方式向索河街道办事处、荥阳市纪委监委等机关提出建议。
但是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既没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通过书面方式向索河街道办事处、荥阳市纪委监委等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二、处理意见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实施监督。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实施监督,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对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的违法行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调查终结,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决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论独生子女父母是否离婚、死亡、一方户口未登记在槐树洼村、一方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只要该家庭还有1名自然人,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必须坚决执行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的规定,坚决禁止“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多分0.5人份”的严重违法行为。
(二)责令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书面方式向索河街道办事处、荥阳市纪委监委等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槐树洼村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对槐树洼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田志杰、宋金凤给予处分,免除宋金凤担任的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专干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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