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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将自身的监护义务强行转嫁给国家和社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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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1 21:28: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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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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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不得将自身的监护义务强行转嫁给国家和社会荥阳市人民政府:
    蔡某山,俗称蔡老三,男,汉族,生于1945年,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居民,承包地约十几亩,收入颇丰,不属于贫困人口。蔡某山的道德品质极差、恶行累累,最近十几年以来,不知道通过什么手段获得“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脱困户”帮扶资格,在2018年房屋拆迁安置时,不但为自己房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还强行代替兄弟、侄子为大家庭共同所有的房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放弃两套安置房,获得几十万元的拆迁补偿费。这些补偿费依法应当属于蔡松山、蔡连山、蔡某山、蔡杰、蔡连池、蔡玉山等大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大家庭成员已经死亡的,由其子女参与分配。蔡某山不顾公序良俗、道德良知,强行掌控拆迁补偿费,恶意欺凌兄弟、侄子,拒绝向兄弟、侄子共同分配。截至目前,蔡某山仍然以“建档立卡脱困户”名义获得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持续帮扶,今年春节前夕再次获得大量物资帮扶,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一、蔡某山的家庭成员存在严重问题,李某、丁某梅拒不履行监护人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蔡某山家庭获得“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脱贫户”资格的主要理由是抚养李某亚导致贫困,这个理由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
    蔡某山的家庭成员应当包括蔡某山、荣某(2014年死亡),不应当包括李某亚。李某亚约出生于1997年,蔡某山、荣某是李某亚的外祖父母,李某亚的父母李某、丁某梅均健在,目前不足5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监护能力,李某、丁某梅属于李某亚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李某亚(1997年至2015年间)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李某亚的父母拒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蔡某山本应帮助李某亚依法维权,通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责成李某亚的父母履行监护义务,避免将监护人责任强行转嫁给国家和社会。但是蔡某山基于不正当目的,打着“李某亚接受教育需要大量资金”的旗号,将李某、丁某梅的监护人责任强行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导致人民政府被迫给予蔡某山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脱贫户”资格,多年以来,获得了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量帮扶。
     如果李某、丁某梅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受法律制裁,必将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将会诱发更多的父母拒不履行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将自身法定义务强行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导致国家财政负担急剧暴涨,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二、处理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责成荥阳市财政局、荥阳市民政局、荥阳市农业农村局、荥阳市审计局等机关联合执法,全面调查蔡某山取得“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脱贫户”帮扶资格及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详细情况,查明李某、丁某梅拒不履行监护人义务的违法事实,立即取消蔡某山“建档立卡脱贫户”帮扶资格,行政机关今后不得对其进行任何脱贫帮扶。
     对蔡某山、李某、丁某梅等人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荥阳市财政局应当依据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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