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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犬只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和交通安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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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2 21:32: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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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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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任犬只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和交通安全
荥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荥阳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荥阳市殡仪馆)位于荥阳市城关乡石板沟村,该单位门口附近有人养犬,拒不对犬只看护管理,放任犬只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和交通安全。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荥阳市公安局、城关乡人民政府、石板沟村村民委员会、荥阳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协同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在居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及时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检查。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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