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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乔楼镇对接管槐树洼村工作重视程度严重不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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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3 19:32: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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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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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乔楼镇对接管槐树洼村工作重视程度严重不足

荥阳市人民政府:

槐树洼村是乔楼镇行政区域内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于原荥阳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人违法决策,导致乔楼镇于2002年开始无法行使对槐树洼村的管理权,经上级机关依法监督纠正,责成乔楼镇立即恢复行使对槐树洼村的管理权。但是索河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以“乔楼镇主要领导干部过于年轻,需要等待村两委集中换届之后才能移交乔楼镇管理”作为借口,极力推迟移交工作时间,打算耗到2026年上半年才予以移交。索河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的推迟移交借口不具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

荥阳市委社工部、乔楼镇政府答复,槐树洼村因历史原因,自2002年起由索河街道办事处代管至今,槐树洼党支部隶属城关村党委,原村“两委”干部留用至今。关于槐树洼村移交问题,市委社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多次研究。经市专题会研判,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恢复并规范槐树洼村党组织关系隶属及行政管理。目前索河街道已捋顺槐树洼隶属关系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工作内容,并指定相关负责人,包村领导及分管党建工作领导也与乔楼镇党委副书记就移交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乔楼镇也已组建工作专班,并安排工作人员于春节前到槐树洼村了解支部全体党员情况。下一步,索河街道和乔楼镇将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社工部的相关工作部署,逐步完成移交事宜。

根据调研发现,所谓“乔楼镇也已组建工作专班,并安排工作人员于春节前到槐树洼村了解支部全体党员情况”,实质是安排一名图书资料专业工勤人员吴可攀到槐树洼村耀武扬威、胡作非为。

一、吴可攀表里不一、言行不一、盛气凌人,严重损害中国共产党的形象

   2025年1月,乔楼镇党委指派吴可攀担任槐树洼村党建工作指导员,吴可攀在槐树洼村党群服务中心开展党建工作调研时,态度极其傲慢、盛气凌人,勒令村干部立即提供35岁以下的党员名单,甚至扬言“50岁以上的人都是废柴,没有用”,根本不是认真细致地对全体党员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未谦虚谨慎地与村干部共同商讨党建问题对策。吴可攀未经深入调查核实,随口盲目批判村干部称“年轻党员没有积极性,主要责任不是在那些党员,而是在于你们没有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有一名村民对吴可攀说“我不想入党”,吴可攀立即嘲讽称“你就是想入党,党也不要你”。既然乔楼镇党委指派吴可攀到槐树洼村调研指导党建工作,吴可攀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章程,时时刻刻体现共产党员的崇高修养,时时刻刻维护乔楼镇党委的形象。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村民群众的入党意愿很低,作为党员必须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而不是讽刺挖苦。如果群众愿意入党,党组织最终是否批准接收,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执行,而不是由吴可攀一个人行使入党否决权。

  吴可攀在槐树洼村党群服务中心调研党建工作过程中,对村民群众公开嘲讽称“你就是想入党,党也不要你”,这明显是以个人意志代替党章党规,在发展党员工作大搞关门主义政策,实践表明,关门主义不利于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党员对群众公开讽刺挖苦的结果,只能导致群众的入党意愿进一步降低,严重削弱中国共产党的群众基础,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严重损害中国共产党的形象,吴可攀构成违纪行为。

二、吴可攀品行恶劣,涉嫌违法犯罪

  2015年,乔楼镇东郭村巴河组巴亚凯通过心通桥网络举报王志强、吴可攀故意殴打群众,2015年3月5日早上约8时许,我在荥阳市乔楼镇距塔山路与中原路口西北角50米处刚买好树苗准备走时,从西边过来一群穿迷彩服和便装的二十多个人,一边走一边大声吆喝着买树苗的人赶紧走,其中一个人叫王志强来到我身边推着我离开,我说:“我买树苗咋着恁啦,推我离开”,我话没说完,又来一个人叫吴可攀恶狠狠的朝我脸上打了一拳,打的我头晕眼黑,无力防卫。在我被吴可攀打晕时特别是在我无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副镇长王志强二话不问,就从我背后向我腰部猛跺一脚,把我跺倒在地上,又朝我胸口、肚子上、脖子上又踢又跺,打的我疼痛难忍,不省人事。报案经乔楼镇派出所让我指认打人凶手后,派出所以王志强、吴可攀为镇政府干部名义至今打伤我一案没有处理。经荥阳市中医院诊断:1、胸部闭合伤,右侧肋骨骨折,右侧气胸,右侧胸腔积液;2、多处软组织损伤。经荥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住院医治,被举报人至今不管不问,一直逍遥法外。经举报人连日多次反映,被举报人仍不作为仍包庇袒护打人凶手,已给举报人精神上、经济上造成极大打击、伤害、损失和创伤。

   近日,荥阳市公安局证实,荥阳市公安局乔楼派出所于2015年3月5日接警,2015年3月10日受理行政案件,2015年4月5日转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015年6月3日当事人巴某给公安机关出具谅解书、撤诉书、收到条等,不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其致伤人员的刑事责任。

  该故意伤害刑事犯罪案件虽然最终调解处理,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撤诉书、收到条等文书,司法机关没有追究吴可攀的刑事责任,但是吴可攀的犯罪事实不能否认,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公共场所聚众殴打人民群众,严重损害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此吴可攀必须受到处分。该刑事犯罪案件足以证明,吴可攀品行恶劣、表里不一、言行不一,不得提拔担任任何领导职务,乔楼镇党委在2024年5月之前提拔吴可攀担任乔楼镇人民政府税源办公室主任、安全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等行政领导职务,2025年1月委任吴可攀担任槐树洼村党建工作指导员,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处理意见

     荥阳市乔楼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中国共产党荥阳市乔楼镇委员会、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恢复行使槐树洼村管理职权作为“一把手”工程,由乔楼镇党委书记蒋昊、乔楼镇人民政府镇长吉祥直接前往槐树洼村进行调研指导,可以委派乔楼镇党委负责组织工作的委员或者乔楼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作为槐树洼村的督导员,督导员每周至少前往槐树洼村一次,深入调研发现各种问题,一般问题由督导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呈报乔楼镇党委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研究处理。

    (二)中国共产党荥阳市乔楼镇委员会、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吴可攀给予处分,坚决禁止提拔吴可攀担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任何领导职务,坚决禁止委派吴可攀担任槐树洼村的督导员、党建工作指导员等任何职务。

   (三)中国共产党荥阳市乔楼镇委员会、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吴可攀做好图书资料员工勤技能岗位的各项工作,岗位职责确定为从事图书资料、信息资源收集、整理加工、保存保护以及开发利用工作。吴可攀在法定工作时间不得前往槐树洼村耀武扬威、胡作非为,其他时间前往槐树洼村只能探亲、旅游、购物,不得打着乔楼镇党委政府的名义,对槐树洼村各项工作瞎指挥、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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