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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卫健委负责人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玩忽职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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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9 17:05: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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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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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荥阳市卫健委负责人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玩忽职守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本人通过河南省信访局网站提出意见,要求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对槐树洼村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违法行为,采取监督处理措施。2月19日,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手机15*******22发送处理意见,主要内容为:我们于1月23日受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建议信访人向属地政府部门反映相关问题。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
    槐树洼村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社会保障的规定,通过所谓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2024年度集体福利分配方案,居然规定“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多分0.5人份”,法律规定竟然被打了五折。
     群众首先向索河街道办事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索河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改正,但是索河街道办事处拒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因此向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要求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措施: 一、立即制定荥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工作方案,组织全市各单位认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公职人员、人民群众熟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二、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应当立即抵达槐树洼村,当面对槐树洼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田志杰、宋金凤等人进行批评教育,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是无条件的,不得提交所谓“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 不论独生子女父母是否离婚、死亡、一方户口未登记在槐树洼村、一方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的规定,坚决禁止“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多分0.5人份”的严重违法行为。 三、鉴于槐树洼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屡教不改、坚决对抗法律法规,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书面移送荥阳市纪委监委,对槐树洼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田志杰、宋金凤等人给予处分,免除宋金凤担任的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专干职务。 四、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对全市各村(社区)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逐一检查,责令各村(社区)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对于拒不执行法律法规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书面移送荥阳市纪委监委,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假装于1月23日受理,最后“建议信访人向属地政府部门反映相关问题”,结果则是不予受理,不采取任何监督处理措施。
    二、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由此可知,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单位,根据各自权限共同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根据荥阳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其上级机关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建议其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但是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没有采取任何有效处理措施,明知索河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居然建议信访人向“属地政府部门”反映相关问题,索河街道办事处不是“属地政府部门”,而是荥阳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索河街道办事处没有设立任何部门,“属地政府部门”就是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处理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对于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玩忽职守的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王东辉,给予开除处分。
   (二)责令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槐树洼村、索河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槐树洼村严格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人分配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是无条件的,不得提交所谓“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 不论独生子女父母是否离婚、死亡、一方户口未登记在槐树洼村、一方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的规定,坚决禁止“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多分0.5人份”的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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