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果关系非常复杂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刑警队办理
郑州市公安局:
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刑警队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与打击犯罪的主力军,要充分发挥专业队作用,主要侦办管辖区内的大案要案、形成突出治安问题的系列性刑事案件和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的主力军,必须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基础工作、防范工作、群众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时发现、依法打击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活动。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派出所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
长期以来,对于群众虚报冒领国家财政资金案件的处理,主要由行政主管机关自查自纠,这类案件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除了群众填写申报资料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违法犯罪行为之外,同时存在行政主管机关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甚至收受贿赂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行政主管机关为了包庇本单位的公职人员,仅仅要求群众退回骗取的国家财政资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于公职人员不予追究任何责任。对于达到刑事犯罪标准(河南省为5000元)的虚报冒领国家财政资金案件,行政主管机关更是不愿意将案件主动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群众的刑事责任。因为一旦进入刑事侦查程序,群众很可能会主动交待自己此前向哪些公职人员行贿,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将这些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置,这样对于行政主管机关的领导干部来说,简直就是“做傻事”、“自讨苦吃”。他们自认为坚决不向公安机关移送虚报冒领国家财政资金涉嫌诈骗犯罪案件,才是最聪明、最理性的选择。但是公职人员的这种“小聪明”恰恰是极端自私自利的表现,他们损害的是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国家和人民成了伤痕累累、有苦说不出、有冤无处诉的受害人。
基于以上复杂的社会现实,可以推定,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几乎很难接触到虚报冒领国家财政资金构成诈骗犯罪的案件,可能多年都没有侦办过一个案件,此类案件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属于“因果关系模糊曲折、案情非常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的刑事案件,应当指定刑警队管辖,不得分派给基层公安派出所办理。
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居民蔡遂山骗取财政资金8960元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就属于这样的复杂案件,本案的被害人是国家和人民,因此报案人应当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行政机关,即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荥阳市财政局,但是这些具有报案人资格的行政机关拒绝报案。因此本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举报,但是荥阳市公安局违反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错误指令索河公安派出所办理,索河派出所的人民警察消极无为、玩忽职守,最终拒不依法查处,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郑州市公安局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组织荥阳市公安局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必须建立健全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分工负责机制。荥阳市公安局党委要从公安工作全局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协作配合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政策导向、领导指挥、警力配置、警务保障等方面大力加强这两支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真正把派出所建成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的主力军,把刑警队建成侦查破案与打击犯罪的主力军。
二、责成荥阳市公安局立即纠正错误,对蔡遂山骗取国家财政资金8960元涉嫌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指令刑事案件侦查大队管辖,索河公安派出所前期取得的初步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刑警队的侦查人员应当前往索河街道办事处、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取蔡遂山填写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等全部案卷资料,询问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索河街道办事处、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经办人员(证人),在对这些案卷资料、证人证言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
在该案中,蔡遂山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本人申请阶段,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根据网络检索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申请表中必须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婚姻状况、家庭住址、婚姻史、生育史,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婚姻状况、家庭住址、婚姻史、生育史。如果实事求是地填写,蔡遂山的生育史应当填写“无”,配偶荣某的生育史应当填写“生育四个子女,子女姓名、出生年月”,蔡遂山为了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必然是在配偶荣某的生育史栏填写“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姓名、出生年月”。根据蔡遂山填写配偶荣某虚假生育史的行为可以推定,蔡遂山的犯罪心理状态不可能是过失,只能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荥阳市公安局索河派出所对蔡*山进行了调查询问,蔡*山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手续时,没有告知工作人员其妻子荣*荣还有二女一子的事实,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条件不清楚,自认为其和荣*荣共同抚养一个女儿就是独生子女。
犯罪嫌疑人作出的“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条件不清楚,自认为其和荣*荣共同抚养一个女儿就是独生子女”无罪辩解,不符合客观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不应采信该辩解。
如果蔡遂山主动交待曾经向部分公职人员行贿,公安机关应当将这些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移送荥阳市监察委员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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