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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应当对荥阳市户口身份证管理工作进行督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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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4 09:48: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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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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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应当加强对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力度

郑州市公安局:

  户口登记是以依法记载的方式认定和反映住户与居民的基本社会性态及其变化的户口管理业务,公安机关实施户口登记行为,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不得自行制定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要求的“土政策”。

  一、“土政策”

  根据群众反映,荥阳市的户口登记工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要求的“土政策”,例如:

  1、槐树洼村一直属于乔楼镇,行政区划从未发生任何调整,荥阳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恣意违反户口、身份证管理法律法规,将乔楼镇槐树洼村全体居民户口强行转入索河派出所管辖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址强行变更为“荥阳市索河办槐树洼村xx组xx号”,迁移原因记载为“他所移入:2006.12.29,乔楼派出所,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xx组xx号”,户籍民警陈玲娜,登记日期2007年6月5日。截至目前,该违法行为已经持续18年以上。

公安机关实施户口登记,必须与行政区划保持完全一致,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区划信息作为户口登记的法定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未认定槐树洼村隶属于索河街道,荥阳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竟然把槐树洼村2000多名居民住址变更为“荥阳市索河办槐树洼村xx组xx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构成滥用职权严重违法行为。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迁入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的户口簿,荥阳市公安局乔楼派出所要求,必须取得申请人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所属村的干部、村民同意,这种“土政策”引发很多矛盾纠纷。

  3、某企事业工作人员由于就读大中专院校,于1990年代从农村父母的户口簿迁出,后在荥阳市城区购买商品房,办理居民户口簿,近年来打算出售唯一的商品房,计划将户口迁入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的户口簿,荥阳市公安局豫龙派出所要求群众提供关系证明材料,群众为此四处奔波、一无所获,不知所措。

   二、整改意见

  郑州市公安局应当采取下列监督指导措施:

(一)责成荥阳市公安局加强对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力度,成立荥阳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治安管理警察大队、各公安派出所的负责人担任成员。荥阳市公安局局长应当组织治安管理警察大队、各公安派出所的负责人、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参加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专业知识培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确保人人熟悉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严格依法实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二)荥阳市公安局应当对治安管理警察大队、各公安派出所的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相抵触的一切“土政策”。

1、荥阳市公安局局长应当亲自督办槐树洼村户口登记违法案,立即将槐树洼村全体居民户口由索河派出所恢复至乔楼派出所管辖。公安机关应当为槐树洼村全体居民重新颁发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原有房屋已经拆除、且入住槐树洼小区的群众(第一批次,大约200多户),原住址“槐树洼村xx组xx号”已经不符合客观事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址应当记载为“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槐树洼小区xx号楼xx层xx号”,不再使用原住址“槐树洼村xx组xx号”。

  对于原有房屋已经拆除、尚未入住槐树洼小区的群众(第二批次,大约200多户),原住址“槐树洼村xx组xx号”已经不符合客观事实,第二批次安置房长期不能建成,这些群众在当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荥阳市公安局乔楼派出所应当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十条规定,以槐树洼村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口,为符合落户条件,但在当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没有直系亲属投靠、就业单位无集体户口(含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人员提供落户地址。这些群众的住址应当记载为“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集体户xx号”,不再使用原住址“槐树洼村xx组xx号”。

  对于房屋未拆除的群众(例如寨根小组李根成等),住址应当记载为“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xx组xx号”,住址号码应当重新编制。假如寨根小组房屋未拆除的群众总计3户,依次编为“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寨根组1号、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寨根组2号、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寨根组3号”。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迁入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的户口簿,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五十二条规定,只需要征得落户地户主同意,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坚决禁止公安机关将户口迁移工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强行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迁入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的户口簿,是否能够取得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表决方式依法认定。不得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多数表决通过,作为公安机关办理公民户口迁移的前置条件。如果一个村的登记常住户口总数为2500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数可能只有2200人,有300人未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种情况是完全正常的现象。

如果农村基层干部找到公安派出所领导干部提出质疑,“你们派出所把很多人口迁入我们村,我们的村集体经济收入还得分给他们,导致群众意见很大,让我们村干部怎么办呢?”,公安派出所领导干部应当依法告知村干部,“我们公安派出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办理公民户口迁移事项,不存在违法行为。至于这些迁入人口是否能够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否能够享有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利,应当由你们依法作出认定,我们公安派出所绝不会干预你们依法开展工作,希望你们也不要干预我们依法开展工作”。

  3、对于公民户口先从农村迁出、后迁入城区,现要求重新迁入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的户口簿,涉及需要出具关系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凡公安机关通过查验户口簿、人口信息系统、群众提交其他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能证明双方关系的,或者通过社区民警调查取证材料能证明双方关系的,不得再要求群众提供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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