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庙镇人民政府坚决不履行法定职责
荥阳市人民政府:
崔庙镇竹园村的公路上随意设置限宽设施,影响卫生急救和消防车辆应急通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荥阳市交通运输局认定该违法行为应当由崔庙镇人民政府履行查处职责,并且多次发函要求崔庙镇人民政府履行查处职责,但是崔庙镇人民政府对于上级机关的要求置之不理、消极应付,坚决不履行法定职责。
《荥阳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坚持“权责一致、事项清晰”,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处罚职权事项后,相关执法部门在乡镇工作范围内不再行使已下放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部门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毕。市政府继续履行监督职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加强指导监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确保违法行为发现及时、执法规范、监督到位。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后,统一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集中行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流程、执法文书、裁量权基准等按照相关执法部门要求执行,确保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市政府适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情况进行评估,并运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司法行政部门持续加强对赋权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指导、监督有关行政部门分区域、分类别依法研究提出可以赋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一步完善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
《郑州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事项清单》第44项,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监督措施:
一、责令崔庙镇人民政府立即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坚决拆除公路上的限宽设施,对设置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二、依法对崔庙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崔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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