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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公安局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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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6 17:39: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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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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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公安局:
     公民由于就读大中专院校,于1990年代从农村父母的户口簿迁出,后在荥阳市城区购买商品房,办理居民户口簿,近年来打算出售唯一的商品房,计划将户口迁入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的户口簿,荥阳市公安局豫龙派出所要求群众提供关系证明材料,群众为此四处奔波、一无所获,不知所措。
     荥阳市公安局答复,豫龙派出所在群众迁移户口时让群众提供关系证明,依据现行户籍政策,投靠直系亲属迁移户口需要提供关系证明,户籍民警按户籍政策开展工作。
     一、上级规定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拓宽受理渠道,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事项。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过程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调用等方式实现对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予以确认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交纸质材料。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涉及需要出具关系证明的,凡公安机关通过查验户口簿、人口信息系统、群众提交其他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能证明双方关系的,或者通过社区民警调查取证材料能证明双方关系的,不得再要求群众提供关系证明材料。
    由此可知,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涉及需要出具关系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主动通过查验户口簿、人口信息系统、社区民警调查取证等方式获得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在户籍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常住户口卷,并永久保存。对于曾经登记在同一个户口簿的公民,公安机关通过查阅常住户口卷、人口信息系统等方式,可以查明公民之间的关系。
    二、整改意见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责令豫龙派出所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涉及需要出具关系证明的,必须主动通过查验户口簿、人口信息系统、常住户口卷、社区民警调查取证等方式获得相关信息,不得再要求群众提供关系证明材料。
   (二)在全市公安系统公开通报豫龙派出所存在的问题,要求治安管理大队、各公安派出所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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