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90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复制链接]

Rank: 8Rank: 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3-18 21:53: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荥阳市

等待时间

69小时:7分钟

            索河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国锋同志理应出庭应诉
荥阳市人民政府:
    近日,索河街道办事处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已经被荥阳市人民政府立案,案件代号为(2025)豫0182 行初 40 号,索河街道办事处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根据初步核实的情况,索河街道办事处安排街道党政办公室主任王福松(根据读音推定)全权办理,该公职人员严重背离“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居然公开宣称“我就是不懂法,照样有权去出庭应诉,根本不需要律师出庭”,这种官僚主义行径不断激化行政矛盾纠纷,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释〔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由此可知,索河街道办事处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包括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其他人员应当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科级领导干部。街道党政办公室主任属于街道内设机构负责人,不属于索河街道办事处出庭应诉的负责人。
     二、处理建议
     索河街道办事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违背依法行政、诚实信用、“先补偿安置后搬迁”、信赖保护、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等基本原则,征收土地未能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未能给予槐树洼村群众公平、合理的补偿,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未能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安置房长期停工、过渡费长期拖欠等违法行为持续至今,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索河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引起人民群众的高度不信任,明显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行政协议、判令被告索河街道办事处及时向人民群众给付各项费用。
     本案并非只是原告蔡某一户与被告索河街道办事处的个案纠纷,而是关系槐树洼村190多户群众的根本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案件的审理情况非常关心,属于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部分领导干部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对于如此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索河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国锋同志理应出庭应诉,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
对于案件的审理情况,本人将通过微信群向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反馈,同时欢迎人民群众旁听公开审理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索河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国锋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王国锋应当出庭参加(2025)豫0182 行初 40 号行政案件的应诉,不得安排街道党政办公室主任王福松出庭应诉。
    (二)如果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等正当理由,导致索河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国锋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安排索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出庭应诉,同时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不得安排索河街道党工委委员(未兼任索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街道内设机构或者事业单位(党政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营商环境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新型智慧城市运行中心)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索河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国锋必须充分认识到拒不履行判决的严重后果。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的机关单位、公职人员,一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政府支持和补贴、取消各类荣誉评选资格、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
     凡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人民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或限制消费、拘留、罚款的机关单位、公职人员,人民法院将向被执行人的上一级组织、纪检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建议其上一级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对索河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国锋予以撤职、降级处理,不得提拔担任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和荥阳市委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部长、局长、主任等关键职务。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5-4-2 06:28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