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楼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 乔楼镇槐树洼村在田志杰的主导下,于2025年1月4日召开“村民代表会”,就2025年度财务计划进行审核、表决,其中表决通过有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人员认定标准:(1)夫妻双方户籍现均在槐树洼村的农村籍独生子女户每家庭户多分1人份;(2)夫妻双方户籍原均在槐树洼村,现一方去世另一方未再婚(依婚姻登记部门登记记录)的农村籍独生子女户每家庭户多分1人份;(3)夫妻双方1人户籍在槐树洼村,另1人户籍不在槐树洼村或属公职(行政、事业单位、大中型国企)人员,每家庭户多分0.5人份;(4)户籍原不在槐树洼村,与槐树洼村村民结婚户口迁至槐树洼村,现已与槐树洼村村民离婚户口未迁出槐树洼村独生子女持证户,不享受此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 这次“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是始终未能予以纠正。 一、责令改正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由此可知,槐树洼村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包含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责令改正的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底之前,槐树洼村实际上由索河街道办事处管控,应当由索河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但是索河街道办事处拒不履行责令改正的职责。 2025年3月底至今,根据上级机关的决定,乔楼镇党委、人民政府全面恢复行使对槐树洼村的领导管理权,乔楼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 二、处理意见 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乔楼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调查组进驻槐树洼村,组长由乔楼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成员包括副镇长、党政办公室主任、乡村振兴办公室主任、社会事业发展中心主任等公职人员。调查组应当通过检查会议记录、与村民代表、独生子女家庭代表分别谈话等方式,全面查清该问题的原因、危害后果,形成调查报告。 (二)乔楼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载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槐树洼村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槐树洼村村民代表会议立即废除“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多分0.5人份”的违法决定。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论独生子女父母是否离婚、死亡、一方户口未登记在槐树洼村、一方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只要该家庭还有1名自然人,必须坚决执行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的规定。 (三)乔楼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槐树洼村改进村民代表会议工作机制。今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实行网络直播,在投票表决各项草案之前,村民代表应当公开发言,陈述看法、充分辩论,最后再进行公开表决。表决结果必须通过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向全体村民公开,避免村民代表违反法律和良心胡乱投票。 (四)田志杰作为槐树洼村的主要负责人,对于该严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乔楼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乔楼镇党委撤销田志杰的“槐树洼村党支部书记、委员”等一切职务,田志杰的村干部补贴发放到2025年3月截止,2025年4月起不再发放任何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