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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应当履行监督指导等监护人职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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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7 07:59: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民政局

工作时间

101小时:24分钟

       郑州市民政局应当履行监督指导等监护人职责
郑州市民政局:
     近期,通过对槐树洼村进行调研,发现荥阳市的社会救助、残疾人保障工作存在很多不足与漏洞。
     一、存在问题
     1、工作积极性不足,消极被动
     虽然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一般需要本人或者代理人提出申请,但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的法律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积极主动开展特困供养工作。
   槐树洼村王西组李建军,1963年9月15日出生,从小即为智力残疾,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2006年3月1日起应当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于索河街道办事处、城关村民委员会没有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未能积极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导致广大群众不了解社会救助、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条件的群众,拖延多年才办理特困人员供养。该群众直到2024年1月才办理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群众应得的法定权益被严重减少。
    2、随意安排代养人,弄虚作假行为比较普遍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李建军在家分散供养,并不是本人自行选择的供养形式,因为李建军从小即为智力残疾,不具有口头语言表达能力,更不具有阅读和书写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向行政机关口头或书面作出“我自愿放弃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承诺。不知道基于哪个组织或者个人的意志,李建军被选择为“在家分散供养”,在公开的特困供养人员信息表中“代养人”为阴建国,供养资金798元,护理费1260元,补贴210元,国家每月预算资金合计2268元。
     李建军的住所为槐树洼村王西组平房,阴建国生于1966年,现年59周岁,不知道住所在何处,并未对李建军实施生活照料。李建国是李建军之弟,生于1968年,现年57周岁,住所为槐树洼社区一期安置楼,每日在两地之间穿梭,对李建军实施生活照料,事实上代理民政部门向被监护人李建军履行部分义务。
     3、我国法律规定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的主体是国家,由行政机关作为具体代表。特困人员(农村五保)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李建军没有配偶、父母、子女,虽然有兄、弟,但是兄、弟不属于监护人,没有扶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由此可知,李建军没有监护人,兄、姐、弟、妹不属于监护人,监护人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1963年9月至2002年1月,李建军的住所隶属于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2002年1月至2025年3月,隶属于荥阳市索河街道城关村槐树洼管理区,2025年3月底至今,隶属于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城关村村民委员会距离李建军住所过于遥远,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已经被撤销二十多年,不存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完全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
     民政部门是李建军的监护人,包括荥阳市民政局、郑州市民政局、河南省民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四个机关,以荥阳市民政局作为履行日常责任的第一监护人,郑州市民政局、河南省民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作为履行监督指导责任的辅助监护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办理集中供养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履行监护权利义务的法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存在任何自由裁量的空间。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国家每月向特困人员支付2000多元,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人权,而不是向基层甩包袱或者让阴建国等少数人钻空子、吃红利。
     二、处理意见
     郑州市民政局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措施:
    (一)依法督促荥阳市民政局履行日常监护的第一责任,荥阳市民政局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李建军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李建军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具体由局长、科长等公职人员履行监护职责。荥阳市民政局局长应当带领社会救助科科长、社会事务科科长、养老服务科科长、荥阳市社会福利中心主任等公职人员,立即前往乔楼镇槐树洼村王西小组,依法为李建军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办理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自2025年5月起,国家为李建军预算的供养费、护理费应当直接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代养费依法取消。
    (二)如果阴建国、李建国、基层组织干部等非监护人,通过语言或者行为阻碍民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荥阳市民政局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制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鉴于多年以来,李建国事实上代理民政部门,向被监护人李建军履行部分义务,荥阳市民政局应当依法向李建国给予补偿,包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支付代养人补贴、其他帮扶。经过评估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督促乔楼镇人民政府及时给予李建国最低生活保障。在李建国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时,督促乔楼镇人民政府主动为其依法办理特困供养。
   (四)荥阳市民政局应当督促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乔楼镇人民政府、槐树洼村党支部为李建国再就业提供援助,优先安排在槐树洼社区物业服务机构从事门卫、保洁、维修等岗位。  
   (五)荥阳市民政局应当对全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尤其是代养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的,荥阳市民政局应当立即取消其代养人资格,责令退回已经领取的代养人补贴。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违法行为,荥阳市民政局应当提请荥阳市财政局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荥阳市民政局应当提请纪检检察机关给予处分。
    如果郑州市民政局不履行监督指导责任,本案将于10日后提请河南省民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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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5-15 16:47:57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经调查核实:李建军,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家庭住址:槐树洼村王西组,智力二级残疾,单身未婚无子女。2006年至2023年12月期间,因社会救助政策调整、槐树洼村拆迁安置等原因李建军陆续在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内,在其享受农村低保期间能有效保障基本生活。2024年1月李建军由农村低保转为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1、关于反映人反映李建军2006年应纳入农村五保救助未纳入的问题。2006年李建军与父亲李书庭、母亲朱瑞枝、兄弟李建国共同生活,父亲李书庭系铁路退休职工,有退休工资,弟弟李建国有劳动能力,家庭收入稳定。李建军虽智力二级残疾无劳动能力,但其父母作为法定扶养人,具备一定的扶养能力。2006年至今时间跨度太长,社会救助政策不断调整,槐树洼村又经历了拆迁安置、村组干部多次调整,索河街道民政干部、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也已经多次调整,经联合索河街道民政部门入村、入户调查,已无法具体掌握当时详细情况。
现索河街道社会救助业务经办人员于2019年年底调整至社会救助工作岗位至今,因2020年至2022年疫情期间,索河街道民政部门在开展困难群众上门探视探访、走访排查工作方面可能存在没有完全覆盖,同时也存在村级民政协理员对社会救助政策不熟悉的实际问题,导致在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工作中存在不足。2023年索河街道民政部门开展入户排查时,发现正在享受农村低保的李建军可能符合农村特困政策,工作人员要求槐树洼村协助其提交特困申请,经索河街道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于2024年1月将李建军纳入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救助范围,并将李建国确认为其照料护理人。针对村级民政协理员对政策掌握不熟悉问题,荥阳市民政局近期将安排相关业务科室对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村(居)委会民政协理员开展政策培训,同时加大对各乡镇(街道)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工作的督导力度,确保重点对象走访排查精准到位,及时将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2、关于反映人反映李建国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问题。经我局联合索河办、槐树洼村进行入户调查。李建国,男,现年57周岁,未婚无子女,家住荥阳市索河办槐树洼村槐树洼社区4号楼。李建国为李建军照料护理人,每月领取分散特困人员李建军照料护理补贴1260元,其土地流转租金收入5400元/年,李建国本人无残疾、无重病,无刚性支出,具有劳动能力,经初步核算其月实际收入1710元,已超出农村低保、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目前暂不符合城乡低保、特困救助政策。
3、关于反映人反映立即取消对李建军的在家分散供养机制,应当安排到荥阳市社会福利中心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实施集中供养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因李建军二级智力残疾无法正常表达其意愿诉求,经与李建军哥哥、弟弟沟通,其家属均不同意李建军进行集中供养。针对李建国目前生活状况,我局工作人员再次向其家属说明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人应承担的照料护理义务,要求李建军照料护理人李建国做出履行照料护理义务的书面承诺,并督促其家属、槐树洼村委会、索河街道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李建国监督探访力度,若李建国不能严格履行照料护理义务,索河街道应按照文件要求取消李建国照料护理人资格,并重新指定李建军的照料护理人。
4、关于反映人反映槐树洼村社会救助长期公示信息、公开的特困供养人员李建军“代养人”为阴建国问题。
经调查核实:经我局相关业务科室查阅特困人员信息,李建军2024年1月纳入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人为李建国(李建军弟弟),李建军自理能力为全护理,每月护理补贴已及时发放至照料护理人李建国社保卡。反映人反映的“代养人”为阴建国问题是因槐树洼村在张贴社会救助长期公示时,将名字打错造成,针对这一问题,我局已督促索河街道民政部门立即进行整改,并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内对县乡村级社会救助长期公示内容进行自查,确保公示信息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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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公民权  在2025-5-15 17:41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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