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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李建军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在哪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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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7 11:55: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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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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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李建军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在哪里

荥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一、存在问题

     根据调研发现,槐树洼村王西组李建军,1963年9月15日出生,从小即为智力残疾,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2006年3月1日起应当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于索河街道办事处、城关村民委员会没有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未能积极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导致广大群众不了解社会救助、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条件的群众,拖延多年才办理特困人员供养。该群众直到2024年1月才办理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群众应得的法定权益被严重减少。

     1、分级不精准

     荥阳市民政局发布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信息,槐树洼村王西组李建军,1963年9月15日出生,从小即为智力残疾,智力二级。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规定,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有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病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精神残疾的分级。18岁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WHO-DAS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精神残疾一级:WHO-DAS值在≥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精神残疾二级: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简单照顾者的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精神残疾三级:WHO-DAS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精神残疾四级:WHO-DAS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李建军应当属于精神残疾、智力残疾、言语残疾等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主要评定为“精神残疾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李建军不能认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因为李建军没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不能从事简单劳动,不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无法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

    2、非法实施在家分散供养机制

    李建军作为精神残疾一级人员,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却被选择为在家分散供养,并不是本人自行选择的供养形式, 李建军不可能向行政机关口头或书面作出“我自愿放弃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承诺。不知道基于哪个组织或者个人的意志,李建军被选择为“在家分散供养”,在公开的特困供养人员信息表中“代养人”为阴建国,供养资金798元,护理费1260元,补贴210元,国家每月预算资金合计2268元。

     李建军的住所为槐树洼村王西组平房,阴建国生于1966年,现年59周岁,不知道住所在何处,并未对李建军实施生活照料。李建国是李建军之弟,生于1968年,现年57周岁,住所为槐树洼社区一期安置楼,每日在两地之间穿梭,对李建军实施生活照料,事实上代理民政部门向被监护人李建军履行部分义务。

     李建国缺乏对李建军提供全面、广泛支持的专业能力与积极性,不能24小时对李建军实施监护。李建军并未享有残疾人康复服务,对于外界各类危险因素缺乏感知能力,有时候突然走到几十米外的公路上,极易被车辆撞倒,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极大威胁。

    二、整改意见

   荥阳市民政局、荥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依法对李建军作出残疾分类和分级评定,应当分类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言语残疾等多重残疾,分级为“精神残疾一级”兼“言语残疾一级”、“智力残疾二级”。

(二)立即取消对李建军的在家分散供养机制,应当安排到荥阳市社会福利中心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实施集中供养,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自2025年5月起,国家为李建军预算的供养费、护理费应当直接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代养费依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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