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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办理残疾人李建军权利保障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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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9 12:22: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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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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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依法办理残疾人李建军权利保障案件
荥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近日,乔楼镇槐树洼村残疾人李建军权利保障案件不断发展变化,出现了逐渐失控的局面,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一、具体情况
      1、监护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条规定了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监护顺序。设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必要措施,本条规定借鉴了各国各地区的立法经验,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适应了老龄化社会的发展态势和需求,体现了对成年身心障碍者的立法关怀。成年监护制度的目的和内涵主要是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的不足,并对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同时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李建军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已经死亡,其监护人的确定应当依法实施。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民政部门、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均具有监护人资格,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公开、公正遴选监护人。李建国只是李建军众多监护人的候选人之一,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直接取得李建军的监护人资格。
    李建军应当属于“精神残疾一级”兼“言语残疾一级”,没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不能从事简单劳动,不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无法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未经法定程序,李建国自行认定为李建军的“监护人”,强烈排斥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护人资格和行政监督管理职权,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残疾人权利。
     2、举报人信息被泄露
     槐树洼村民蔡某基于关爱残疾人李建军的善良意愿和道德良知,向行政机关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全力保护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李建国基于不正当动机,极力反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残疾人履行集中供养和疾病治疗等义务,对蔡某极度仇恨。
    2025年4月18日,李建国先到槐树洼村办公场所,刺探蔡某的住址和电话号码,其无理要求被村干部拒绝之后,又前往陈沟村民委员会刺探,顺利获悉蔡某的住址。到达住所之后,由于没有见到蔡某,要求蔡某家属提供电话号码,其无理要求被拒绝之后,进而前往蔡某的原工作单位乔楼镇某学校,向学校保安询问蔡某的电话号码,其无理要求被拒绝后,扬言今天必须找到蔡某。本人蔡某听说这些情况之后,立即前往李建军的住所,向李建国当面作出解释说明,“李建军是国家的人,国家机关有权决定将其集中供养,以获得更好的生活、医疗条件”。李建国扬言,“那是俺哥,我就是不让他去福利院,福利院的饭再好,也不去”、“福利院不可能真心照顾,进了福利院,活不了多长时间”、“我没有打俺哥,只是拍了他几下,没有受伤,那就不算打”,然后李建国又抬手对本人蔡某的胳膊用力拍打几下,扬言“我现在也拍你几下,这算打吗?”,“你啥非说我打他,你啥不能给干部说,我啥也没看见”。鉴于李建国情绪极端失控,本人不与之争辩,及时离开了恐怖之地,截至次日中午,本人的胳膊仍然疼痛不已,不得不贴上膏药。
    3、在家分散供养机制缺乏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李建军作为精神残疾一级人员,没有任何语言表达能力,对外界的危险缺乏任何感知能力,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却被选择为在家分散供养,这绝不是李建军本人自行选择的供养形式, 李建军不可能向行政机关口头或书面作出“我自愿放弃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承诺。不知道基于哪个组织或者个人的意志,李建军被选择为“在家分散供养”,缺乏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4、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高效、便民等基本原则。
     二、处理意见
     鉴于以上特殊情况,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严格依法办理残疾人李建军权利保障案件:
   (一)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荥阳市民政局、荥阳市残疾人联合会、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乔楼镇人民政府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全力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全力维护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联合执法小组组长由荥阳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为荥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副主席、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乔楼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带领多名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到达残疾人李建军的住所,依法查明下列客观事实:
    1、李建军的每日三餐供应如何保障,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营养是否均衡;
    2、李建军是否享有残疾人康复服务,国家机关是否帮助李建军恢复或者补偿功能;
    3、李建军是否得到24小时不间断的精心照护;
    4、李建军居住的房间是否通风,光线是否充足,被褥、衣服、鞋子是否定期进行消毒,是否符合无障碍设施标准,房间是否存在堆放摩托车等杂物影响残疾人安全通行的情形;
    5、卫生间是否安装座便器、扶手等设施;
    6、院落地面是否平整;
    7、各类电器、电线、插座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是否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8、住所外围的沟边是否安装安全护栏,防止李建军跌落受伤;
    9、采取哪些有效措施,防止李建军走到几十米外的公路上,确保李建军不受车辆的碰撞伤害。
    (二)联合执法小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最有利于残疾人李建军”的原则,通过集体讨论作出“李建军是否应当实施集中供养”的评估意见。
    如果李建国提供的照护条件,明显优于荥阳市社会福利中心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荥阳市民政局可以作出“李建军在家分散供养、民政部门委托李建国照护”的决定,荥阳市民政局应当与李建国签订委托照护协议,全面约定李建国承担的照护责任和工作标准,行政机关不定期对协议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李建国未能全面履行协议的,应当立即解除委托照护协议,由荥阳市社会福利中心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对李建军实施集中供养。
     如果荥阳市社会福利中心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提供的照护条件,明显优于李建国,荥阳市民政局应当作出“委托荥阳市社会福利中心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实施集中供养”的行政决定,在依法将李建军送达荥阳市社会福利中心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实施集中供养的过程中,如果李建国通过语言或者行为阻碍民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荥阳市民政局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制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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