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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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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4 11:16: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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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小时:54分钟

        郑州市民政局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郑州市民政局:
     2002年1月,未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荥阳市领导干部耿广智等人擅自决定变更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取消乔楼镇党委人民政府对槐树洼村的管理权限,由索河街道办事处管理控制槐树洼村。
    群众要求郑州市民政局依法纠正荥阳市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6日郑州市民政局明确答复,经查,截至目前,各级没有审批或发布关于将槐树洼村由乔楼镇划入索河街道行政区划变更的文件。目前,槐树洼村在行政区划上仍属于乔楼镇。此后,郑州市级机关要求荥阳市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必须恢复乔楼镇对槐树洼村的管理权限,这是维护行政区划法治的必然要求。截至目前,六个多月过去了,荥阳市乔楼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拒绝履行对槐树洼村的领导管理职责,索河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仍然控制槐树洼村。
    荥阳市部分领导干部声称“槐树洼村不能立即回归乔楼镇管理,需要逐步过渡,过渡的期限无法确定”,这套说辞完全无视国家法律,以个人意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对此提出强烈谴责。
     一、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法治的效力,源于至高无上的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至上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条件。法律至上原则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它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其中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
     二、中共索河街道工委书记陈牛杰、副书记王国锋无权强留槐树洼村继续由索河街道管理,群众也无权决定槐树洼村是否由索河街道继续管理
     既然槐树洼村在行政区划上属于乔楼镇,必须立即恢复乔楼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对槐树洼村的全部管理权限,这个恢复是无条件的,不需要经过中共索河街道工委书记陈牛杰、副书记王国锋的同意,槐树洼村村民、村民代表也无权投票表决“槐树洼村是否由索河街道继续管理”。
     三、新官必须理旧账
     对于荥阳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前犯下的严重错误,现任荥阳市领导干部必须积极纠正,不得征求索河街道党工委、索河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的意见,不需要征求槐树洼村群众的意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立即恢复乔楼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对槐树洼村的全部管理权限。
     四、整改意见
     郑州市民政局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郑州市民政局应当会同郑州市委组织部、郑州市委社会工作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进驻荥阳市,责令荥阳市委、荥阳市人民政府、索河街道党工委、索河街道办事处、乔楼镇党委、乔楼镇人民政府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5年5月8日17时之前,乔楼镇党委、乔楼镇人民政府必须恢复对槐树洼村的全部管理权限。
    (二)依法恢复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设立村民委员会筹备小组,由槐树洼村党支部负责人担任村民委员会筹备小组的组长,郭永安、宋金凤担任村民委员会筹备小组的成员。
    (三)责令荥阳市委、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槐树洼村全体公民的户口登记机关,由荥阳市公安局索河派出所变更为乔楼派出所,户口登记信息全部移交。公民持有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免费予以换发。
     槐树洼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由“荥阳市索河街道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更名为“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槐树洼村党支部负责人兼任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代理理事长。槐树洼村及各村民小组的集体资金,应当由索河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划拨至乔楼镇三资服务中心实施监督管理。
     涉及槐树洼村的民政、综治、农业等各类数据资料,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荥阳市民政局、荥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荥阳市农业农村局等荥阳市级主管部门直接移交,由荥阳市级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向乔楼镇人民政府推送、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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