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级机关必须督办槐树洼村存在的突出问题
中共荥阳市委员会、荥阳市人民政府:
2002年1月30日,未经层报郑州市级机关、河南省级机关批准,荥阳市委、市政府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区划管理法规,擅自变更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将乔楼镇的槐树洼村整建制划归索河街道管辖(或者代管)。2024年10月,郑州市民政局等市级机关要求荥阳市委、市政府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立即将槐树洼村恢复为乔楼镇真正管辖。但是乔楼镇、索河街道的领导干部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截至目前,乔楼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并未履行对槐树洼村的全面领导管理职责。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索河街道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
槐树洼村一直是荥阳市乔楼镇的行政区域,应当接受乔楼镇的领导管理,依法依规设置“乔楼镇槐树洼村党支部、乔楼镇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自2002年1月以来,乔楼镇槐树洼村由索河街道、城关村实施非法管治,乔楼镇槐树洼村党支部被索河街道党工委改组为“索河街道城关村槐树洼管区党支部”,乔楼镇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于2002年被索河街道办事处非法撤销,二十多年不再组织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索河街道党工委、城关村党委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严重腐败问题,槐树洼连续两任党支部书记宋平阳(2002.1---2023.3)、田志杰(2023年3月---)均迅速异化,严重违法乱纪,制造了大量的党群、干群矛盾,例如槐树洼第二批安置房拖延近七年不能向群众交付,第二批拆迁安置过渡费、16个村民小组群众的土地流转费拖欠多年,肆意侵害独生子女家庭合法权益,非法扣押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股权证书多年,勾结部分群众弄虚作假申报“建档立卡贫困户”、“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费”,肆意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等,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乔楼镇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
近期,本人对乔楼镇、索河街道领导干部实施多次谈话、询问,得知2025年3月27日,中国共产党荥阳市委员会组织部下发批复文件,明确规定“槐树洼村党支部由乔楼镇党委领导”。由此可知,自2025年3月27日起,乔楼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开始承担对槐树洼村的全面领导管理职责,此前的几个月时间,即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26日,可以视为上级机关许可的接管槐树洼村过渡期。
但是,乔楼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拒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继续设定所谓“接管槐树洼村过渡期”,据说所谓过渡期持续到2025年底为止,“委托”索河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继续领导管理槐树洼村的各项工作。
乔楼镇领导干部并未真正走进槐树洼村,未能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未能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未能找到“真心声”“真问题”,反而习惯于坐在办公室听汇报、看材料,主要根据索河街道领导干部移送的纸质材料和口头意见,作为对槐树洼村领导班子进行调整、规划农村发展的主要依据,这样的结果必然是脱离实际、瞎指挥、不作为、乱作为,引发更加严重的党群、干群矛盾纠纷。
乔楼镇一名所谓包村干部丁向荣对人民群众公开陈述,“如果乔楼镇现在接管槐树洼村,很多问题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还得索河街道解决,我们根本指挥不动索河街道干部,除非索河街道干部签署一份保证书,保证随叫随到,他们敢吗?”、“根据我的了解,槐树洼村有些群众还不想回乔楼呢,觉得没有啥好处”,群众反问他,“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槐树洼村始终是乔楼镇的组成部分,这个与有没有好处无关”,丁向荣居然宣称,“不能死搬行政区划法规啊”。群众反问他,“你原来说的话,现在不承认了吗,群众与你谈话必须全程录音吗”,丁向荣答曰“如果你要录音,那我就给你打官腔,我也会打官腔啊”。
丁向荣在公共场合发表的谬论,完全违背了党纪国法,毫无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法治意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恶劣作风非常严重,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光辉形象。
纪律是我们党的生命线,是管党治党的“戒尺”。遵守党的纪律、接受纪律约束,是做合格党员的基本条件;一旦越过纪律底线,就会丧失党员的“资格证”。每名共产党员都要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着力提高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始终做到遵规守纪、不踩“红线”。
乔楼镇党委拒不遵守党内法规,于2025年5月11日上午,在槐树洼村实施所谓“党支部委员选举党支部书记”,不具有任何效力,田志杰早已丧失一切职务,居然委托他人以口头方式参加“投票”,还有丝毫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吗?
这种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结果是导致权力与责任彻底分离,乔楼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已经依法取得对槐树洼村的一切领导管理权力,但是拒不承担相应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索河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已经丧失对槐树洼村的一切领导管理权责,但是继续领导管理槐树洼村的各项工作,至于是否承担相应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存在极大的疑问。
乔楼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拒不履行职责的真正原因,就是畏难情绪、“躺平”思想、推诿扯皮作怪,领导干部拒不执行党规国法、上级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并无任何自责与忏悔,反而无动于衷、毫不掩饰、堂而皇之、振振有词、理直气壮、心安理得、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可见违纪违法问题之严重、性质之恶劣,已经无法无天、无以复加、无所不用其极。畏难情绪是党员干部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的一种消极心理状态,表现为缺乏信心、不敢担当、不愿作为。他们有难度的事不愿干,有风险的事不敢干,没先例的事不肯干,碰到矛盾和难题绕道走,回避躲闪、视而不见,甚至以“遥控指挥”对待“烫手山芋”,导致问题悬而不决、久拖不解。他们在落实工作时,经常左右为难,这也怕那也怕,唯恐给自己惹来麻烦,畏难情绪所及,自然是精神状态低迷,工作难以推进。这种情绪的存在,使得一些党员干部在面对急难险重任务时,不是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选择回避、推诿,甚至逃避责任。畏难情绪不仅削弱了党员干部的战斗力,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困难像弹簧,你弱它就强,你强它就弱。面对困难,党员干部只有克服畏难情绪、迎难而上,才能迎接新的挑战,才能有担当、有作为,才能不断发展进步、推动工作。要破除畏难情绪,党员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事业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敢于直面问题,勇于担当责任,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素质,以更加过硬的本领应对各种挑战。只有这样,才能在困难和挑战面前保持坚定的信念和昂扬的斗志。
(三)纪检监察机关存在的严重问题
2025年5月13日是荥阳市纪委书记、荥阳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刘成伟的公开接待群众日,群众于上午9时抵达荥阳市信访局,信访窗口一名男性工作人员扬言“你要见刘成伟书记,我得看看你的材料”,本人警告他,“检举控告材料只能亲自交给刘成伟书记,不能让你看”,“如果你非要看,应当出示工作证,告知你的姓名、职务”,此人声称“没有”,“我没有上过学,听不懂你说的话”。群众只好愤然离开荥阳市信访局,前往荥阳市纪委监察委,保安声称“这里是纪委办公场所,你不能进去,还得去信访窗口”。本人再次前往荥阳市信访局,得以进入院内,好不容易找到了荥阳市纪委监察委信访室。一名男子自称是“荥阳市纪委监察委信访室主任”,本人要求面见刘成伟书记提交材料、陈述情况,此人表示无法安排。此人反复阅读本人的控告材料,最终居然打电话通知被控告单位(乔楼镇党委、索河街道党工委)的公职人员到达荥阳市纪委监察委信访室,本人要求该信访室主任接收检举控告材料,他居然宣称“这个材料我已经看过了,内容全部记在脑子里面了,会给领导汇报的”。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荥阳市纪委监察委信访室主任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拒不依法接收群众提交的检举控告材料,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反而采取电话通知方式将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二、处理意见
各级机关必须站稳人民立场、坚持问题导向,创新运用群众点题机制,将“人民至上”理念具象化为“群众点题、部门答题、纪委监督、社会评价”的操作路径,推动“点题”常态化、“答题”长效化,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让群众感受到自己的事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办。
中共荥阳市委、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监督处置措施:
(一)应当立即向乔楼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索河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乔楼镇党委、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16日17时之前,全面履行对槐树洼村一切工作的领导管理权责。坚决禁止任何领导干部继续设定所谓“接管槐树洼村过渡期”,坚决禁止乔楼镇党委、镇人民政府以任何方式委托索河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继续领导管理槐树洼村的任何工作。
鉴于槐树洼村党支部存在的突出问题,腐败分子田志杰早已经丧失党支部书记、委员等一切职务,村党支部委员仅剩4人,绝大多数委员不是2020年全省村级基层党组织集中换届时依法依规产生的,不能代表多数党员的真正意志。现在完全不具备选举党支部书记的法定条件,党支部书记应当于2025年10月全省村级基层党组织集中换届时依法依规产生。
2025年5月11日上午在槐树洼村部实施的所谓“党支部委员选举党支部书记”,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组织策划实施该行为的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给予问责处分。
乔楼镇党委书记蒋昊作为槐树洼村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组织领导、监督指导槐树洼村各项工作的政治责任。
乔楼镇党委应当安排一名副书记作为槐树洼村督导员(包村干部),督导员每周至少前往槐树洼村一次,深入调研发现各种问题,一般问题由督导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呈报乔楼镇党委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研究处理。
鉴于丁向荣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作风问题,乔楼镇党委不得安排丁向荣为槐树洼村督导员(包村干部),责令丁向荣专心致志、全力以赴做好全镇的自然资源与规划工作,丁向荣不得插手、干预槐树洼村各项工作,工作时间不得前往槐树洼村,节假日前往槐树洼村只能从事旅游、购物等非公务活动。
乔楼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包村干部)与槐树洼村党支部副书记、委员,应当立即建立“乔楼镇槐树洼村微信工作群”,便于及时有效上传下达、沟通协调、开展各项工作。
(二)为了促进槐树洼村各项工作顺利运行,应当成立槐树洼村专项领导小组,由中共荥阳市委书记担任组长,荥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荥阳市纪委书记、荥阳市监察委主任担任副组长,荥阳市委组织部部长、荥阳市委社会工作部部长、乔楼镇党委书记、乔楼镇人民政府镇长、乔楼镇纪委书记等领导干部担任成员。
专项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槐树洼村的重大事项,例如基层组织薄弱涣散、村干部腐败、第二期安置房烂尾、拖欠过渡费、拖欠土地流转费、村道的新建与维护、独生子女家庭合法权益受侵害、村务及财务不公开等问题。如果索河街道办事处确实无力履行给付安置房、过渡费等法律义务,应当由荥阳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律义务,通过荥阳市级财政拨款、多元投融资机制等方式,为槐树洼村群众领取足额过渡费、入住第二期安置房提供切实保障。
(三)中共荥阳市委应当责令荥阳市纪委监察委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对于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应当立即调离荥阳市纪委监察委信访室,同时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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