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和《河南省定价目录》,自2015年7月起,我省仅“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费标准”列入《河南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双方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定价目录的制定权限在省级,截至目前,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尚未纳入《河南省定价目录》。对此问题,我委已多次向省里汇报,省里也正在就此问题开展研究。下一步,待省定价目录调整后,我市将积极学习借鉴外地先进验做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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