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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苑春光小区(社区)公共治理工作改革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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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3 17:35: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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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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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苑春光小区(社区)公共治理工作改革意见
荥阳市委、市政府:
    近日,乔楼镇人民政府一名公职人员陈述,“虽然南苑春光小区位于乔楼镇域内,但是乔楼镇党委政府根本管不了这个小区,小区居民由京城路街道管理,户口登记在京城路街道”。
    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行政区划地图,南苑春光小区位于原310国道以南,属于乔楼镇行政区域,该小区居住人口众多。如果将小区居民的户口强行登记为京城路街道所属区域,这种情形明显违反《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属地管理”机制,同时严重削弱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机制,容易产生小区居民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出现“两不管”局面,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出现短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荥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荥阳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组织部、荥阳市民政局、荥阳市公安局、乔楼镇人民政府、京城路街道办事处成立联合工作小组,深入南苑春光小区调查研究,依法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1、荥阳市民政局应当将南苑春光小区纳入标准地名管理系统,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依据。
    2、公安机关(荥阳市公安局乔楼派出所)应当按照实际地址进行居民户口登记,建议记载为“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南苑春光小区××幢(栋、楼、座)××单元××室(号)”,同时加强南苑春光小区的社区警务建设工作。
     3、荥阳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组织部应当加强南苑春光小区的党建和基层治理工作,小区应当设置党小组、党支部,隶属于乔楼镇党委领导。
    由于该小区居民大多数不具有沈洼村户籍,无法参加沈洼村民委员会选举,因此沈洼村民委员会不可能代表小区居民的利益,小区居民容易出现“无人代表”的困境。荥阳市委社会工作部、乔楼镇党委应当帮助指导南苑春光小区居民建立自治团体,可以呈报荥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居民委员会,名称确定为“南苑春光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乔楼镇党委的领导,乔楼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4、乔楼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加强南苑春光小区(社区)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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